基本案情:岩区检察院以刘本露犯交通肇事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后又以被告人有逃逸情节向本院补充起诉。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2年4月8日6时40分许,被告人刘本露在未获得汽车驾照的状况下,驾驶浙CJE535号越野轿车,行驶至G15W常台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293km+222m处时,超速行驶,致使其驾驶的越野轿车与刘中州驾驶的豫HA8552——豫HN910挂车发生碰撞,导致越野车上的乘客郭明亮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。经鉴别,刘本露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。另查明,2012年4月8日事故发生后,刘本露即被送往医院同意治疗,其在交警向其询问时,谎称自己名字为刘路,并编造了不真实的家庭成员状况,且拒不交代肇事经过。当日中午12时许,刘本露离开医院。次日,刘本露主动联系公安交警部门,表示想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。同月十日,刘本露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交代了我们的肇事经过。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,赔偿给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(以下币种同)93000元,并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。
法院审理:法院经审理觉得,被告人刘本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在未获得汽车驾照的状况下,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,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,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负事故的主要责任。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辩护人提出的刘本露有自首情节,认罪态度较好,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,获得谅解等辩护建议,予以采纳,依法可对刘本露减轻处罚。据此,根据《中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台州黄岩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。一审宣判后,刘本露在法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,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,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