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一般犯罪不一样的是,合同诈骗罪基于“合同”产生,与民事活动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,与一般合同纠纷较为相似、很难区别。在很多合同诈骗案件中,嫌疑人或辩护人都会以“经济纠纷”作为抗辩理由。如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中,被告人程某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同被害公司业务员口头达成“提首要条件车消费信贷”业务合作协议,通过虚构不真实顾客资料、买车信息等方法,骗取二被害公司资金共计391740元。其辩称我们的行为是经济纠纷,不是合同诈骗罪。
依据纪要精神,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不同,在于行为人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。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假,履行合同中有无实质履约行为、对财务的处置状况、未履行合同是什么原因与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断定。在(2019)陕0629刑初10号判决中,洛川县人民法院即觉得: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不拥有履行合同的实质能力的状况下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后逃匿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